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竞赛是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手段,也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实现学生个性化培养的重要途径。为了不断完善我校学科竞赛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学生在学科竞赛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师、学生在校内外各类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科竞赛包括:由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教育部等国家部委及其下属司局、专业学会、行业学(协)会、 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与学科专业教学关系紧密的各类竞赛。其竞赛项目参考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最新颁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分析报告>竞赛目录》及《<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分析报告>观察目录》。演艺性、企业宣传推广以及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比赛不在此列。
第三条 学科竞赛的奖励范围为:教务处根据各类学科竞赛,奖励赛事限列入学校教务处所辖年度学科竞赛计划且经院办公会审议认定代表学校参加的比赛,奖励对象为在上述竞赛中取得相应竞赛成绩的指导教师。
第四条 学科竞赛须服务于专业人才培养,学校按照“分类分级、扶持重点”的原则做好学科竞赛的组织与管理工作,重点支持影响力深、参与度广、收益面大的高水平学科竞赛。
第二章 竞赛分类分级及奖励
第五条 为便于组织管理,根据主办单位、竞赛水平、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将学科竞赛分为A+、 A、B、C、D 五个类别(见附件1)。
(1)A+级竞赛:指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大学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包含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
(2)A级竞赛:指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大学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包含“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
(3)B级竞赛:指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的大学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
(4)C级竞赛:指在全国、湖北省具有一定影响的大学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其中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省赛归为此类。
(5)D级竞赛:指在湖北省具有一定影响的大学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其中B级竞赛、C级竞赛省赛归为此类。
第六条 奖励办法
(1)全校所有学科竞赛项目代表队参加比赛达到学校规定奖励的条件,学校将在年度竞赛工作总结表彰会上,给予教师相应的精神与物质奖励,学生以精神奖励为主。
(2)奖励各项目代表队须上交包括竞赛通知、外出审批材料、获奖证书、新闻稿、比赛图片等,材料齐全则符合奖励范围,否则折半奖励或不予奖励。
第七条 奖励标准和要求
(1)奖励标准(单位:万元/项)
表1 学科竞赛奖励标准(指导教师)
2.说明
(1)各项目分站赛或大区赛等赛事等级按省级竞赛对待,资格赛不在奖励范围。
(2)个别项目奖励范围(参赛组别必须为专业组别,金、银、铜奖分别对应一、二、三等奖)。
(3)A+级、A级竞赛的省级赛、地区赛对应C级竞赛奖励,B级、C级竞赛的省级赛、地区赛对应D级竞赛奖励。
(4)获得多个级别奖励的同一竞赛项目的组织指导奖励,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叠发放。集体项目获奖的,奖金由第一指导老师分配。
(5)在D级竞赛中,个人项目在同一比赛中获取的名次,只享受两个最高成绩的奖励累计,其余不再累计进行奖励。
第八条 凡指导在籍在读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成绩按等级折算成科研成果,具体办法由人事处会同科研处制定。
第九条 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学科竞赛,经系(部)、教务处提议,院长办公会审议,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规划与组织
第十条 教务处作为学科竞赛的主管单位,主要负责全校学科竞赛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经费预算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科竞赛负责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竞赛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负责所承办竞赛的宣传、选拔、培训、组织、经费管理、竞赛总结、资料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科竞赛负责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长期稳定的学科竞赛规划,有选择有重点地组织参加社会影响力大、含金量高的高级别学科竞赛,同时充分发挥校级学科竞赛的选拔作用,有计划有目的地打造具有品牌效应的校级学科竞赛。
第十三条 学科竞赛由竞赛负责单位统一组织。无负责单位的学科竞赛项目,由教务处协调指定一个单位负责统一组织。
第十四条 组织学科竞赛时,各学科竞赛负责单位原则上不得限制参与学生的专业和年级,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全校学生参与,扩大学生参与面和受益面。
第十五条 校级学科竞赛的申报与组织:
(一)竞赛负责单位在年底提交次年的校级竞赛计划至教务处备案。
(二)竞赛负责单位原则上在赛前一个月提交竞赛方案、章程至教务处审核备案。
(三)竞赛负责单位通过学校官网、官微等途径向全校发布经审核后的竞赛通知,按照竞赛章程组织完成竞赛。
第十六条 竞赛结束后,各学科竞赛负责单位应认真总结、分析得失。对学科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应及时做好新闻宣传报道,扩大正面引导效果。
第十七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积极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学科竞赛负责单位对于参赛的师生应予以全过程指导与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
附件: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等级分类和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