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营造良好的学风、考风,维护学校各类考试的严肃有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第41号)和《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教育部令[2012]第33号)的精神与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总结以往相关规定执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学校组织或承担的各级各类考试和学校在籍注册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校教务处是考试违规认定的职能部门,学生工作部(处)、各(院)系承担协助配合职责。
第四条 考试违规包括违纪和作弊。
第五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种类和处分期限为:
(一)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处罚。考试违规的处罚手段包括:取消违规科目考试成绩、取消违规科目正常补考资格,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七条 课程考试规则。
(一)考试时间、地点的安排。
课程考试的时间、地点应严格按教务处的安排进行(包括在期末之前组织的各类课程结业考试),未经院教务处批准,任何人不得变更考试时间与地点。
(二)监考人员安排。
闭卷考试的课程,必须保证每个考场至少有两名专门的监考人员;超过45人的考场,还须至少增加配备一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教务处、各(院)系统一安排,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擅自请人代替监考或调换考场。
(三)监考教师职责与要求
考试组织人员和监考人员应严格、自觉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因工作失职,对考试组织和监考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办法》进行界定和处理。
1.监考教师应根据教务处的考试安排提前2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领取试卷后直接到相应考场做好考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2.学生进入考场后,督促学生将书包、书籍、笔记等物品或资料放在指定地方集中存放,要求学生隔位就座;认真巡视并要求学生清理桌面、抽屉和地面等位置的垃圾、纸张或其他物品等;
3.提前5分钟向考生宣布并强调考场纪律,检查考生证件,分发草稿纸和试卷。督促学生在答卷上用圆珠笔或钢笔写清本人的专业、年级、姓名、学生证号等,并检查其学生证是否与考生本人及所填内容相符。如发现学生未带证件,应及时通知考务办公室进行处理;
4.考试正式开始后,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
5. 考试过程中学生原则上不得中途离场(含上洗手间),如有特殊情况,需有一名监考教师跟随;
6. 开考30分钟后,一律禁止学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开考30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7.考试过程中,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背向学生坐在座位上,不得在考场内聊天、吸烟、使用通讯工具、阅读书报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批改作业等),不得中途随意离开考场;
8.发现学生实施违规行为的,应当场制止,如实记录,并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场;暂扣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资料和工具等,考试结束后,将考场记录单及有关材料连同试卷报送考务办公室;
9.考试过程中不得给学生任何提示,更不准协同学生作弊;
10. 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提醒考生掌握时间;结束时,督促考生按时交卷,并维持好考场秩序;
11. 凡参加国家考试(如英语四、六级等)监考工作的,应严格履行相关科目考试的职责与要求。
(四)学生考试纪律。
1.考场安排原则上由教务处于考前15分钟公布,学生须按规定的考试时间进入规定的考场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并以无故旷考论处;
2.闭卷考试时,考生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和考试指定的工具书。其他物品,如书包、书籍、笔记、纸张等一律放到指定地方,考生不得自带草稿纸;
3.考生进入考场后,隔位就座,将学生证放在座位右上角,并服从监考教师对座位的调整与检查,无学生证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4.考生领到试卷后,必须用圆珠笔或钢笔在答卷上规范、工整地填写本人姓名、学生证号、专业、年级等;如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交卷前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
5.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考生不得在考场上互借文具(如计算器等);
6.考生口试(如英语、播音主持等课程)抽签以一次为限,不得要求更换考签;
7.考试结束前交卷的学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喧哗;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停止作答,按时交卷。
第八条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及正常补考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考场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做手势的;
5. 在考场或者考场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10.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1.干扰考试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其他学生,或与考试工作人员争执,经劝阻不改的;
12.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1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及正常补考资格,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给予记过处分。
1.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开卷或半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携带的材料的(允许携带课本、手写笔记或规定的其他参考资料);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0.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试卷信息的行为;
11.在监考教师指出或处理违纪行为时,威胁、侮辱、诽谤监考教师,导致考场无法正常进行考试或工作人员难以进行考场工作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作弊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者。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及正常补考资格,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的;
2.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或者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四)凡因考试原因,对监考教师无理取闹、粗野动武,或威胁、行凶者。取消考试科目成绩及正常补考资格,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校期间再次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一)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监考人员发现学生实施违规行为时,应当场制止并如实记录,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让违规考生签字确认,考生因故不能签字或拒绝签字的,经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并注明考生本人未签字原因后,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在考试结束后报送考务办公室。
(二)教务处在考试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在宣传栏上通报考生的违规行为,考生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教务处将从申诉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考生提出申诉进行复查,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申诉。
(三)教务处根据本细则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拟文,报分管院领导批示后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文。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生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查究。
第十条 处分、处罚解除。
(一)处分期内表现良好无其他违纪行为的,处分到期后可予以解除处分。
(二)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三)应届毕业考取硕士研究生可凭录取通知书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四)公务员、事业单位、军队文职、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可凭具有人事权单位盖章的就业协议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应届毕业征兵入伍可凭入伍通知书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六)参加“三支一扶项目”“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计划”“大学生村官”“特设岗位计划”“农村新机制教师”“选调生”等服务基层项目者可凭服务协议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七)毕业时毕业总成绩平均分排名在专业年级前30%(含)的,可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违规行为发生前所有课程总成绩平均分排名已在专业年级前30%(含)的,不适用本条。
(八)处分期间获得奖励学分达4学分及以上者,可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奖励学分规则参照《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奖励学分制度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我校发布的(体科教字〔2022〕6号)《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课程考试规则与违纪处分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