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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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

时间: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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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研室是学校履行教育职责,完成教育任务,促进学科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组织教学(训练)、科学研究和师资培养等工作的重要教学基层组织。

第二条 为了加强教研室建设,充分发挥教研室的组织职能,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教研室设立

第三条 教研室由担任一门或数门在学科上相近且有联系的课程教师组成。根据教学需要,教研室下可设教学小组,以便开展教学活动。教研室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人员不足5人的学科可以与其他相近学科共同组成教研室。

第四条 各院(系)可根据专业、学科和教学实际需要设立若干教研室。教研室的设置由院(系)提出,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批准。教研室分别接受教务处的业务指导和人事处的机构设置及人事管理。教研室建设和管理由所在院(系)负责,学校按规定下拨相应经费。

第三章 教研室主任的聘任

第五条 教研室主任是教研室组织教学(训练)、科研、教师培训的负责人,其基本任务是在院(系)的领导下,组织本室教师开展教学(训练)、科研和教师培训工作。

第六条 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团结教师共同完成教学、科研任务。

(二)基础知识扎实,学术造诣较深,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组织能力,一般应具备副教授或具有硕士学位的讲师任职资格。

第七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由所在教研室民主推荐或民主协商产生,经所在院(系)研究,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核批准,由所在院(系)聘任。教研室主任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聘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教研室主任在聘任期间,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者因其它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可提前解除聘用。

第八条 教研室主任岗位设置:

(一)12人以下教研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兼任)一人;12人以上(含12人)教研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其中一人为党支部书记兼任。各教研室可根据情况设教学秘书1人(兼职)。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教学秘书在主任领导下负责教研室文件、资料的管理等工作。

(二)教研室党支部书记必须兼任教研室副主任,占其教研室副主任岗位名额。

第四章 教研室主任的责、权、利

第九条 协助支部书记认真组织教师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治学。

第十条 组织教师努力钻研业务,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活动,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 组织教师认真执行教学计划,拟定并实施教学大纲,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从实际需要出发,做好选定教材、编写教学指导书和讲义等工作,编制并审查任课教师的教学进程计划,维护教学秩序,严格教学常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抓好课程建设,制定本教研室所开必修课的课程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组织教研室全体人员编写教材,按计划认真扎实地搞好课程建设。

第十三条 组织本教研室所开课程的讲授,特别要抓好教案撰写、修改和多媒体教学课件的建设,以及教学辅导、课堂讨论、作业批改、考试、教学实习、毕业论文指导等各个教学环节的活动。

第十四条 制定本教研室教师队伍的建设规划,抓好教师的知识更新和业务水平提高,特别要制订青年教师的培养规划,做好岗前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制订科研工作计划,组织教师在保证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有实验教学任务的教研室,应组织教师根据实验计划、大纲做好实验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抓好实验室的建设。

第十七条 按照学校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主任有权根据教研室各项建设需要,合理使用教研室建设各专项经费。

第十八条 教研室主任每学期按2400元、党支部书记和副主任按2000元、教学秘书按1500元给予补贴。

第五章 教研室的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教学是教研室的基本任务,教研室应按照每学年的教学任务,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切实保证教学第一线主讲教师的力量和水平。

第二十条 教研室要严格教学管理,切实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抓好各个环节的教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在注重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训练的同时,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注意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要建立教学过程的督查和看听课制度,教研室主任每周看听课不得少于1次,对教师的教学准备、教学进度、教学效果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要形成有事实、有分析、有评议、有改进措施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教研室需定期组织全体教师参与集体备课,每学期要进行一至两次教材难点和重点章节的讨论,并开展现场观摩教学。同时还要围绕骨干课程的教学内容体系和教学方法改革进行研究,要组织教师举行公开示范课、观摩课。

第二十三条 教研室要认真做好学生学习的考核工作,要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建立起每门课程试题库,实行集体阅卷,教、考分离。

第二十四条 建立教研室和教师的个人业务档案,学期结束时要进行教学工作总结,对每个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做出评价。总结和评价要形成书面材料。教师的教案、教研室的教学文件和有关材料,每学期要进行一次整理并归档。教研室有权根据教师的工作成绩、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对晋升职称或年度考核、奖惩等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教研室要根据学科或专业发展的需要,针对每个教师的实际情况,要求每个教师确定一两个比较稳定的研究方向,积极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

第二十六条 教研室应根据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师资培养管理的要求,制订出教研室的具体规划和实施计划。提出新近教师计划,并对新进对象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意见上报人事处。对新进见习教师实行一年的导师制,导师重点对青年见习教师的教案、教学组织、教学手段与方法进行指导,期满后导师要提交培养考察报告。每周给导师2学时的工作量补贴。教研室应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注意培养骨干教师,组织好学术和教学梯队,使之在年龄、学历、职称三方面有一个合理的结构。

第六章 教研室工作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由学校教务处依据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教学相关规定,对教研室教师课堂教学进行检查与评估,对教师教学事故次数累计达3次以上教研室,在全校教研室主任会上提出通报批评,并扣除教研室主任、副主任酬金的30%;教师教学事故次数累计达5次以上教研室,解除其聘用,并扣除该学期的教研室主任、副主任酬金。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每两年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教研室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与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召开一次教研室工作交流与表彰会议,评选先进教研室和教研室主任,奖励成绩突出的教研室和教研室主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