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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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时间: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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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教学活动。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相关单位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教学事故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师德师风、教学过程、教学管理和教学后勤保障等方面。

第五条 依据教学事故带来不良后果的程度和影响,可将教学事故分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较大教学事故(Ⅱ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一年内累计两次Ⅲ级教学事故认定为一次Ⅱ级教学事故,累计两次Ⅱ级教学事故认定为一次Ⅰ级教学事故。具体认定标准见《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教学事故等级认定标准》(附表1),同一行为或事件适用多项教学事故认定的,累加后按最高等级认定。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所属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并于事故发生或接到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审批表》,并报送教务处。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 教学事故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个人,属于单位责任的,由事故单位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如事故直接当事人为外聘教师或短聘工作人员,视事故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减发课酬,严重者给予解聘。

第七条 教学过程中,出现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行为或事件,但情节轻微,尚未达到教学事故认定处理等级的,作教学违规处理,在当事人所在二级单位内部批评教育,并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

第八条 一年内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者,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的评审资格。

第九条 一年内发生一次较大教学事故者,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的评审资格。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教学事故或累计两次较大教学事故者,学校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一年内发生三次Ⅱ级教学事故或四次及以上Ⅲ级教学事故的二级单位,当年教学工作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Ⅰ级教学事故的二级单位,当年教学工作年终考核为不合格。非教学单位的相关教学保障工作年终考核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作为学校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聘期考核、奖励、薪酬调整、晋职晋级以及岗位聘任的依据,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教学事故涉及违纪的,移交学校监察处、教师工作部处理;教学事故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对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接受对教学事故的举报,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事故。

第十四条 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教学事故等级认定审批表》(附表2),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教学事故当事人关于教学事故原因和情况的说明,送学校教务处审核。

Ⅲ级教学事故由系党政联席会认定处理,报教务处批准;Ⅱ级教学事故由系提出认定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Ⅰ级教学事故由系提出认定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并向院长办公会通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如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发生教学事故且隐瞒不报的教学单位,当年教学工作年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当事人如果对认定或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7天内向负责认定及处理的有关单位直至学校申请复议,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其他规定有相悖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教学事故等级认定标准

      2.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审批表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

2019年12月4日